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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法定孳息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_法定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0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其中,劳务报酬是指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的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其中,投资收益是指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比如,写好的书稿还没联系到出版单位,已完成的绘画作品还没有卖出去。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可能以后将自己的作品出售,也可能自己收藏品位,还可能赠送给朋友,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财产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参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50-153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02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25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71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十五、【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0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6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53-155页:

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的,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方在婚后投资产生的收益,不管初始资金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使用,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所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法定孳息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房屋价格的上涨……

我们认为,孳息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家庭领域,基于夫妻别体主要源自,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

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扶持无关,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亦符合公平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十三、【“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权、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0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30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161-162页:

在体育比赛中所获得的各种

奖牌

,是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肯定。对于获奖运动员来讲,奖牌代表着荣誉,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与特定的人身权密不可分。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个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正是人身权这种属性,决定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所有。但是,所获得的奖金虽然基于其自身努力在赛场上获得,是对其个人努力的肯定和奖励,但奖金并非荣誉权本身,它是财产权的客体,与一般人基于工作、讲课等获得的工资、讲课费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获得的奖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是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该部分奖金已经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故无法分割。

05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业物品,例如个人的书籍、衣物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精释与案例实务》第132-133页: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业物品,例如个人的书籍、衣物等。有观点认为,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健身器材、价值校对的图书资料等生活资料,虽归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将这些物品归使用费所有,对另一方采取作价的方式予以补偿。但是,笔者认为,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也具有个人专用性,也应归个人所有。首先,这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这一物品的真实意愿;其次,夫妻双方在多数情况下都有价值较大的个人生活用品;最后,“价值较大”与夫妻双方经济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相关,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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