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集网站应该公开吗(景观作品集参考网站)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青海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建设专利、转让、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药、侵害作品署名权、侵害商标权等。现选取两例分享给网友,全社会都要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西宁某餐饮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某音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该音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集协管理,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20年7月,音集协调查人员到位于西宁市五四西路某餐饮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使用点歌设备点播了涉案作品205首,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和同步录像,并进行了认证。后音集协以该餐饮店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及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判令某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16800元,并承担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以及授权证明书,应当认定音集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放映权,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店铺的KTV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播放205首涉案音乐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某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205首涉案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费用1618元。

典型意义

卡拉OK作为社会大众普遍的娱乐方式,使得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于KTV经营场所内任意点映音像作品,KTV为大众增添了生活乐趣,丰富了大众的娱乐方式,但KTV在经营过程中若未依法取得可点映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向本地区从事KTV的经营者作出警示,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卡拉OK歌厅向权利人付酬,这是一种进步,全社会都应该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使我们的著作权法得以实施,最终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为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2、李某某诉某大学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李某某在网络平台“知乎”,以“Lydia”的名义发布文章《什么是同事打死都不会跟你说的“职场套路”?》。2016年8月24日,某大学在其网站转载了文章《如何做一个好的职场新人?》。该文章无作者信息,注明来源于“新职业”。经阅读比对,两篇文章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后李某某以某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大学停止侵权,在网站删除侵权文字作品,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15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裁判结果

西宁中院一审认为,《职场新人》与《职场套路》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职场套路》最早由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该“知乎”账户属于李某某,虽然某大学提交了多篇发布于网络的与《职场新人》同名的文章,但均晚于李某某的发布时间。某大学另提交了多篇发布于不同网站的《职场套路》文章截屏,但发布时间均在2014年之后,某大学也未提交《职场新人》作者另有他人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某是《职场套路》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该文章的署名权。

任何人均可以依法使用该作品,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

某大学未经涉案文章作者李某某的许可或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李某某享有署名权的涉案文章,但未署李某某的姓名或者笔名,

侵犯了李某某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

,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某大学转载涉案文章时未标明作者,该转载而且用于学生的就业指导,不会对李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某大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4437元。后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某以其与某大学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青海高院二审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适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案的审理给本地区大学的启示:高校作为科研机构,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他人或其他网站的文章以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研究时,要注意审查转载的作品是否表明作者、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同时高校学术科研成果多,在此情形下应不断提升教研人员充分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既做到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侵犯,同时也做到引用他人作品进行科研、教学、学习等时不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进而为学校教学、科研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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