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国华律师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如下权利:
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 电视台播放哪些节目需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