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打女的一巴掌算家暴吗(男的打女的巴掌属于家暴吗)

只有动手殴打,肢体上的暴力才算家庭暴力?

只有男打女才算家庭暴力?

只有夫妻之间才会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家庭暴力是家务事?

不不不!不是这样的!往下看,我会用真实案例带你一次了解清楚,什么是家庭暴力!

马女士诉张先生离婚损害赔偿案

在马女士诉张先生离婚损害赔偿一案中,马女士与张先生原本生活在南方的一座小城里,虽然收入不高,但生活也幸福美满,随着经济腾飞,二人认为想要有好的生活,就必须得深造。于是马女士照顾家里,丈夫专心深造考研并获得公派留学机会,本以为丈夫深造后夫妻二人的生活就会好起来,没想到张先生深造回国后实在看不上为他操劳多年、年老色衰的妻子了。

为了丈夫深造,马女士一人独自上班赚钱同时照顾老人孩子,在繁重的劳动中,马女士的身体和精神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马女士患上了严重的神经衰弱,身体日益虚弱。本以为丈夫留洋回来后一切会好起来,谁料丈夫竟看不上马女士了。拿着优渥的薪水,丈夫张先生探家的间隔时间越来越长,在家停留的时间也越来越短,马女士带着孩子去找大城市工作的丈夫,也遭到丈夫冷眼相待,甚至到后来丈夫直接玩起了失踪。马女士因此精神崩溃,入院接受精神治疗。

本案就属于非常典型的精神暴力,但遗憾的是彼时我国关于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的概念并不清晰,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郑女士诉倪先生离婚纠纷案

原告郑某与被告倪某二人与2009年登记结婚,在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倪某将一个篮球裹上白布挂在阳台上,白布上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的字迹,并时常击打篮球。2011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原告随即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白布上写上攻击性和威胁性的自己,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的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的身体实施暴力导致原告轻微伤,最终导致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的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划重点了各位!

精神暴力属于家暴!不是只有肢体殴打才属于家暴!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精神暴力的认定一直在进步。虽然目前我国对精神暴力并没有完全清楚的界定,但是一方为达到离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极言论或手段刺激对方,造成其精神恐惧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具有实施精神暴力的故意。精神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如一方拒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对另一方冷眼相待、漠视、无视等。

积极作为:通过言语辱骂、精神侮辱、言语威胁或行为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被害人精神疾病。

以上,都属于精神暴力,遭受精神暴力者在离婚时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人认为只有夫妻之间才会构成家庭暴力。

不不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划重点各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包括但不限于配偶关系,更不限性别,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保护范围。

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张某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某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咽部捅伤,致张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其间经常趁张某生父张大某不在家时,多次对张某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某用吹风机将张某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家中将张某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用筷子戳刺继女张某的咽喉,造成张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皮、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玉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注意,家庭暴力可不是家务事!家暴一旦越线 ,就会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

无论男女,无论年龄,当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请勇敢的向法律寻求保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跟着案例学法律,以上是今天的案例,我是不定期更新的法学狗,关注我了解法律小知识,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各位观众老爷们记得一键三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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